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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被描述为“最高”或“基本”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护,那么确保其他权利的努力将是无济于事的。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禁止使用武力(除了在武装冲突和人际交往中,在狭义的情况下除外)反映了对保护这一核心人类价值的关注。刑事司法和其他调查机制也旨在确保保护生命。在北美背景下,将“生命权”一词与关于堕胎的辩论中的特定立场联系起来,几乎不能公正地反映这一概念所涵盖的领域。

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体现在许多方面

 

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过度使用武力(例如,可以归咎 WhatsApp 号码数据 于国家的暗杀小组);死刑;国家对其羁押人员(例如监狱中的人)生命的责任;以及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公众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暴力侵害。在武装冲突期间,生命权仍然适用。侵犯生命权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必须强调保护生命权包括两个部分:禁止任意剥夺生命,以及在发生此类情况时追究责任。缺乏问责本身就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

生命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既定且成熟的部分,存在于条约、习惯和一般原则中,并存在于其核心要素 使用密码管理器 和强制法规则中。其首要地位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核心特征无可争议。然而,在实践中,世界许多地方的生命仍然不值一提。在许多武装冲突中是如此,但在这些冲突之外也是如此,警察和其他得到国家授权或容忍的人经常使用过度武力,或者未能调查凶杀案。

人们对这项权利的高度重视反映在该领域最近的一系列发展中

 

这些发展旨在更明确地制定规范或 ig 号码 确保更好地实现这些规范。我们很高兴能够为其中几项做出贡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在制定关于生命权的最新一般性意见。第 6 号一般性意见写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新草案文本对其进行了大幅扩展,并使其与委员会自那时以来的判例保持同步。
去年 11 月,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生命权的第 3 号一般性意见。该文件旨在指导各国、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了解《非洲宪章》第 4 条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正在更新联合国关于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手册(有时也称为“明尼苏达议定书”)。这实际上是重申和巩固了适用于调查所有潜在非法死亡事件的标准。
许多机构正在探讨在武装冲突和执法期间使用武装无人机和自主武器系统是否需要制定新法律。关于无人机问题,即决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反恐中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 2013 年向大会提交了报告。同样在 2013 年,即决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自主武器系统对人权影响的报告,该问题随后被《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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